之所以突然买不了机票和高铁票,是因为限制高消费从决定到解除,每一步都要走书面程序
上个月一位做跨境采购的读者打电话来时,人已经站在机场值机柜台前——自助机上刷了两遍身份证,两次都跳出同一行字:无法办理乘机手续。他问的是:判决下来没多久,也没人上门催过,怎么就先把自己拦在安检口外面了。 这种电话我一年要接好几次,头一句往往都在纠正同一个印象:限制高消费不是判决书自带的效果,而是一道独立作出的执行措施,有决定、有文书、有期限,也有明确的解除路径。手里那几张纸按时间顺序摊开,链子基本就看清了。 你收到的那份执行通知里,其实已经埋了上名单的风险提示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决定(限制消费规定第四条)。 门槛写在条文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规定第一条)。一个「可以」一个「应当」——上了失信名单,限消跟着就来。 决定之后必然有文书: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限制消费规定第五条)。这三栏正是后面申请解除要用的坐标。 上失信名单这一侧,风险提示是提前给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十五日是给法院的审查期限,不是当事人的申请期限。 你名下有几类消费,被列进了九项禁止清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最容易踩的就是这一项。有人以为限消只管飞机和软卧,订一张高铁二等座照样被拦——G字头列车全部座位受限,其他动车组列车才是「一等以上座位」。 单位当被执行人时,被挡住的人比想象的多: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限制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会被连带限制,「因私消费+个人财产」是法定出口。 执行侧还有配合动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限制消费规定第六条)。机场、酒店遇到的「系统提示」,落到法律上就是这份通知书的效果,不是谁临时决定拦你。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履行能力等因素(限制消费规定第二条),配合报告财产的人和转移过财产的人,强度不一样。 你以为钱还清就自动解除,实际上解除分两条路走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规定第九条)。前者带「可以」,后者是「应当」。解除慢,有时不是卡在法院,是卡在协助单位没同步更新。 账没算干净,解除也解不彻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不止一位当事人在柜台前说「本金我早还了」,一查流水,加倍利息那段还没结。 限消之外还有更宽的口子: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买不了票、出不了境、征信留痕,是同一个层次的事。 真有必需的消费,出口是写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限制消费规定第八条)。临时出差、接送家人就医时间紧,而申请要经审查,提前三到五天准备比临上飞机前打电话有用。 你如果掌握财产线索,报告财产这道口子可以从两头撬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发出报告